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广州体育学校团委“推优入党” 工作制度(试行)


  广州体育学校团委“推优入党”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1992722日组通字〔19921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始终坚持“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推优条件

     第三条凡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我院在籍全日制统招学生、在籍团员,经过党的基本知识及理论教育,及时(至少每三个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参加过业余党校的学习,且考试合格者。

     第四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时事教育课程及业余党校学习。无故缺席累计一次以上(含一次)者,不予推优。

     第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上前30%,并且在上学年内不得有补考或重修现象。

     第六条在学风建设、和谐寝室建设、文体活动等方面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因违纪被通报批评超过一次者(含一次)不予推优;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推优;有打架、谈恋爱、抽烟、赌博、偷窃等严重违纪行为者,不予推优。

     第七条 应积极、认真参加校、班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或请假(病假除外)超过两次者,不予推优。

     第八条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社会实践活动、维护校园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成绩显著者和见义勇为者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推优程序

     第九条首先由班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向指导员汇报(如果指导员为非党员,则由学校党支部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共同参与该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征求指导员(及党员教师)的意见,再在全体团员大会上由全体团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来确定推优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根据入党的条件和团章的有关规定,在团组织民主生活会上对符合推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充分讨论。

     第十一条 推优原则上每学年一次。

     第十二条 对于担任校团委、学生会的团员,原则上和其他团员一样按条件参加推荐。

     第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或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也可由校团委直接提名,报请党支部批准。

     第十四条团委应召开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占团员人数的10%—15%)进行“推优”,推优会议必须有学院党支部安排的党员参加,并对整个推优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被推荐对象有60%以上到会团员表决通过者,才能列为推优对象。会议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成为推优对象的同学须填写由学校党支部统一印制的“推优入党对象考察表”,由团委签署意见。      


  1. 推优纪律

     第十六条各团支部在推优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公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拉帮结派,不准徇私舞弊。对推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和被推优资格外,将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团委上报党支部直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广州体育学校委员会。